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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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感情破裂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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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1303民初1**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原告曾于2016年7月26日向惠阳法院起诉离婚,惠阳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粤13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此后,双方仍无联系。自2016年7月被告李某1在酒后用手掌扇了原告邱某的脸后,双方因此分居生活。尤其是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双方之间仍没有联系,且原告邱某仍坚持起诉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李某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为和好作出努力的机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17)粤1303民初1**5号

原告邱某,女,汉族,1993年7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邱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被告李某1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被告扶养(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女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双方并未进行深入了解,草率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2现两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经常出去花天酒地,无工作收入,在原告怀孕的时候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在原告最需要关怀照顾的时候没有给过关心疼爱,在此期间给原告心理和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在2016年7月9原告与被告争吵了几句之后被告便对原告进行家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贵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自2016年7月离家后至今再未回去,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认为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1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李某1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2014年3月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2月23日婚生一女儿李某2。2016年7月,被告李某1在酒后用手掌扇了原告邱某的脸,双方因此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邱某为此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粤13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此后,双方仍无联系。

2017年4月**日,原告邱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时,原告邱某称原、被告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蓄,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没有存款。同时,原告邱某还自述因被告不让原告抚养李某2,为了减少双方的摩擦和矛盾,所以原告只好同意李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在私企做文员,每月收入2800元。其愿意于每月月底支付李某2抚养费500元,直至李某2年满十八周岁。至于探视权问题,原告将另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自2016年7月被告李某1在酒后用手掌扇了原告邱某的脸后,双方因此分居生活。尤其是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双方之间仍没有联系,且原告邱某仍坚持起诉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李某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为和好作出努力的机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邱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负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鉴于李某2与被告李某1及其家人共同生活,考虑到李某2已适应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同时为了减少双方的摩擦和矛盾,现原告邱某主张李某2归被告李某1抚养,本院予以准许。至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的规定,结合原告邱某无固定收入及系农业户口的实际,参照广东省2016年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有关农业行业32764元/年的标准,本院酌定由原告邱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月底支付李某2抚养费550元,直至李某2年满十八周岁。至于探视权问题,原告邱某表示将另行与被告李某1协商解决,此举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不予处理。

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2归被告李某1抚养,由原告邱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月底支付李某2抚养费500元,直至李某2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邹思友

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

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刘宇文

赖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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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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